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同人小说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德育表现测评(占20%)
德育表现测评由基本分(A1)、学生日常实际表现分(A2)、奖励分(A3)和扣罚分(A4)四部分组成。
(一)德育表现基本分(A1)
德育表现基本分(A1)为50分,主要考察学生在政治素质、思想观念、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素养。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基本分不得分: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在网络上发布违法言论或不实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参加非法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
(二)学生日常实际表现分(A2)
学生日常实际表现分(A2)为20分,包括以下四小项:
1.政治素质(5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法纪观念(5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团结。
3.集体观念(5分):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具备艰苦奋斗精神和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有公平公正意识;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4.品德修养(5分):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积极参与文明校园、平安校园、绿色校园建设;环保节约,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举止文雅,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德育表现奖励分(A3)
德育表现奖励分(A3)其中奖励加分包括以下四小项(本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每小项如有同时加分的,以最多分计,不能累计加分):
1.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表一加分。其中在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的,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酌情加分;在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团委办公室、校青年传媒中心、校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校大学生研习社、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校文体活动指导中心、校学生自律委员会、校学生勤工中心、校学生心理成长服务站、校全媒体中心、校易班学生工作站、青梨派大学生思政课学习服务站等全校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其任职组织所属主管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提出加分意见,按规定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年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予计分;毕业班的干部按一年加分算;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最高评分的某一项计分,不累加计分(若担任学院重点、特殊工作等岗位可视情况累加);属于校、院学生社团,当年其工作成绩确实突出的,经其主管单位认定,给予社团主要负责人加分。
表一:社会工作评分
职级 | 校级 | 院级 | 班两委 | 党支部 及其他 | 加分分值 |
1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副书记(学生) |
|
|
| 10-12 |
2 |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正职 |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 |
|
| 8-10 |
3 |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副职(副主任、副站长、副主席等) | 其他院级学生组织正职(主任、站长、主席等) |
|
| 7-9 |
4 | 校级学生组织 下属部门正职 | 院学生组织副职(副主任、副站长、副主席等) |
|
| 6-8 |
5 | 校级学生组织 下属部门副职 | 院学生组织下属部门正职 | 班长、团支部书记 | 学生党支部书记 | 5-7 |
6 |
| 院级学生组织下属部门副职 |
| 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 4-6 |
7 |
|
| 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班两委委员、楼长、层长 | 学生党支部委员 | 3-5 |
8 | 校级学生组织干事 | 院级学生组织干事 | 舍长 |
| 2 |
表二:其他工作评分
序号 | 职级 | 加分分值 |
1 | 各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正职 | 7-9 |
2 | 各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副职 | 6-8 |
3 | 各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下属部门正职(社团、协会会长) | 5-7 |
4 | 各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下属部门 副职(社团、协会副会长) | 4-6 |
注:(1)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是指除校学生会、团委外的全校性学生组织,如校学生自律会、学生勤工中心、学生心理成长服务站、全媒体中心、易班学生工作站、青梨派大学生思政课学习服务站等。
(2)参加校、院“勤工俭学”的学生助理不予加分。
(3)新生班级助理辅导员加3分。
(4)辅导员助理加8分。
(5)在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的可视工作情况调档加分,上下调档区间不超过1。
2.先进集体评分:各级学生组织、团体取得突出成绩受到院级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按表三加分(表彰级别由学院根据颁奖单位级别进行认定):
表三:先进集体评分
| 国家级 表彰 | 省级表彰 | 市级表彰及闽大奖章 | 校表彰 (一级) | 校表彰 (二级) | 院表彰 (一级) | 院表彰 (二级) |
主要学生干部 | 12 | 10 | 7 | 5 | 4 | 3 | 2 |
成员 | 10 | 8 | 5 | 3 | 2 | 1 | 0.5 |
3.取得突出成绩受到院(院)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宣传工作积极分子等),按表四加分(表彰级别由学院根据颁奖单位级别进行认定):
表四:先进个人评分
国家 级表彰 | 市级表彰及 闽大奖章 | 学校表彰 (一级) | 学校表彰 (二级) | 院表彰 (一级) | 院表彰 (二级) |
12 | 7 | 5 | 4 | 3 | 2 |
4.其他为国家、学校作出贡献,争得荣誉,事迹突出者,酌情加2-12分。其中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事迹者可加7—12分,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事迹者加2—6分;两者都必须要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书面证明等。无违规违纪的入伍学生退役复学(仅限首学年)、无违规违纪的校际交流生,当学年德育表现奖励分可按不低于当学年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德育表现奖励分加分的平均分计分。
5.其他加分
(1)递交入党申请书加1分(仅限首次)。
(2)参加国家级活动的志愿者最高可加4分;参加省级单位举办活动的志愿者最高可加3分;参加迎新的志愿者(含学生干部)最高加2分;参加由院级以上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组织的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活动每次加0.5分,最高累计不超过4分;参加义务献血每200ml加1.0分,该项累计不超过2.0分。(可与劳动教育重复计分)
(四)品德行为表现的扣罚分(A4)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或者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有正当理由并请假者除外),每项次按表五扣分:
表五:惩处扣分
留校察看处分 | 记过处分 | 严重 警告处分 | 警告处分 | 校通报批评 | 第三课堂积分 低于70(含)分 | 学院通报批评 |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 其他违纪行为 |
20 | 15 | 10 | 8 | 5 | 6 | 3 | 2 | 酌情扣分 |
注:①参加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未经辅导员、班长批准早退者扣0.5分。
②自律会例行卫生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检查2次及以上的宿舍,其舍长扣1.5分,宿舍成员每人扣1分。
(五)德育表现总评分计算
德育表现总评分(记作F1)为“基本分(A1)、学生日常实际表现测评分(A2)及奖励分(A3)之和减去扣罚分(A4)”的20%,其计算公式为:F1=(A1+A2+A3-A4)*20%
二、智育表现测评(65%)
智育表现测评由学习成绩(B1)、奖励分(B2)和扣罚分(B3)三部分组成。
(一)学习成绩(B1)
学习成绩(B1)为100分,考试课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考查课成绩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计算。(注:因公、病、事假缓考者,按缓考成绩计;参加补考者,按原考试成绩计。)
学习成绩计算公式:
其中,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课的考核成绩,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
为纳入测评的课程总门数。
获省级及以上体育、创新创业、重要文化艺术类赛事奖励,按照教务处、三创学院、公体部、团委出台的成绩认定办法和奖励办法执行。
校际交流生的学分和学习成绩认定按照教务处相应规定执行。
(二)智育表现奖励分(B2)
智育表现奖励分(B2)为20分,包括以下五小项(以下未署名本校的均不加分):
1.撰写学术论文并在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表六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原件(正刊),不同论文可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非通讯作者)加分为第一作者分数的一半。刊物级别按科研处有关规定认定。
表六: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评分
学校认定的 权威刊物论文 | 学校认定的 核心刊物论文 | 普通本科 高校学报论文 | 普通高校学报论文 | 普通CN 刊物论文 |
10 | 8 | 6 | 4 | 2 |
2.编撰著作并公开出版的,按表七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七:出版著作评分
| 独(合)著 | 主(参)编 | ||||
| 10万以上 | 2-10万字 | 2万字以下 | 5万字以上 | 1~5万字 | 1万字以下 |
学术著作 | 10 | 7 | 5 | 5 | 4 | 3 |
文学、艺术著作 | 8 | 6 | 3 | 4 | 3 | 2 |
3.参加专业竞赛、创新实践、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等,取得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八加分。同一成果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分。团体项目加分由获奖团队指导老师与队长根据获奖团队每个人的实际贡献商定。专业大赛(个人项目、团队项目)必须是在三创学院发布的当年度学科竞赛计划参加赛事目录库中或有关单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的专业竞赛。
表八:专业竞赛实践与科学科技活动评分
| 等级 | 专业学科竞赛 | 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项目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校长基金) | 院系级 | ||
获 奖 成 果 | 一 | 8 | 6 | 4 | 3 | 6 | 4 | 3 | 2 |
二 | 7 | 5 | 3 | 2 | |||||
三 | 6 | 4 | 2 | 1 | |||||
优秀奖 | 4 | 3 | 1 | 0.5 | |||||
参加未获奖 |
| 2 | 1 | 0 | 0 | 3 | 2 | 1 | 0.5 |
鉴定成果 |
| 6 | 4 | 2 | 0 |
| |||
发明成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每项加3-7分。 | ||||||||
注:①参加未获奖加分封顶3分;
②“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项目”获立项当年度按参与未获奖加分,结项后按表八获奖成果加分,加分年限以公示文件或结题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③学生参与课题研究,经学院认定,可参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项目”加分。
4.积极参加“听百讲”“读百书”“研百案”计划,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总分不超过5分)。
(1)积极参加“听百讲”“读百书”计划,如参加“闽江科技与人文大讲堂”“教授大讲堂”等学术讲座和“书香校园”立体阅读、书评大赛等阅读竞赛,按表九加分。
表九:参加学术讲座与阅读竞赛评分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主讲嘉宾、发言人(学术讲座或学术类活动) | 5 | 4 | 3 | 2 | 0.5 |
参加(最高加3分) | 0.5 | 0.4 | 0.3 | 0.2 | 0.1 |
积极参加“读百书”计划,如校读书明星、书评大赛等阅读类竞赛的(经认定),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5分。 | |||||
(2)积极参加“研百案”“写百文”计划,如参与制作的专业案例、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和社会实践报告入选案例库或获奖的,按表十加分
表十:制作专业案例、撰写报告入选案例库或获奖评分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5 | 4 | 3 | 2 | 1 |
5.通过自学或选修获得相应成绩的,属非本专业学习要求的,凭有效证明按下列规定予以加分(本项仅在取得证书的当学年加分;校选课不加分):
(1)通过英语四级加2分,英语六级者加3分,首次通过考试在当学年综合测评中加分,重复考试不加分,本科四年只加一次;
(2)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者加2分;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及以上者加3分;
(3)获得双学位者加6分;
(4)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并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加2分(注:会计从业资格证等资格证需考取多门课程后方可获得证书的,仅能凭资格证书加分)。
(5)驾照不予加分。
(6)有其他突出表现者包含未经认定的校外相关竞赛获奖者,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认定后,可参照相关条款予以酌情加分。
(三)专业学习表现的扣罚分(B3)包括以下二小项:
1.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德育表现扣罚分外,考试违纪另扣5分,考试作弊另扣8分。
2.每学期旷课节数在10节以下的,每旷课一节扣0.3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2分。
(四)智育表现总评分(记作F2)为“学习成绩(B1)*80%与奖励分(B2)之和减去扣罚分(B3)”的65%,其计算公式为:F2=(B1*80%+B2-B3)*65%
三、体育表现测评
体育表现测评由基本分(C1)、奖励分(C2)和扣罚分(C3)三部分组成。
(一)体育表现测评基本分(C1)为50分。
体育表现测评基本分(C1)为50分,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意识、体育行为、体育习惯、体质水平和健康生活方式。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80分及以上者,可获基本分50分;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者,可获基本分40分;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50分及以上、60分以下者,获基本分30分;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50分以下者,获基本分20分。
(二)课外体育及心理健康教育表现奖励分(C2)为50分,包括以下两小项:
1.参加课外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竞赛获奖,按表十一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担任校运动会裁判员,每届加4分;担任院运会裁判员,每届加2分;破国家、省、学校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另加20、14、10分。参与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由校公体部进行加分认定;参与市级及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竞赛,由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加分认定。
表十一:参加课外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竞赛评分
名次 | 获奖 等级 | 国际 竞赛 | 全国 竞赛 | 省级 竞赛 | 市级竞赛 | 校一级竞赛 | 校二级 竞赛 | 院一级竞赛 | 院二级竞赛 |
1 | 一 | 30 | 24 | 20 | 16 | 12 | 10 | 8 | 6 |
2-4 | 二 | 24 | 20 | 16 | 12 | 10 | 8 | 6 | 4 |
5-8 | 三 | 20 | 16 | 12 | 10 | 8 | 6 | 4 | 2 |
鼓励奖 | 14 | 12 | 10 | 8 | 6 | 4 | 2 | 1 | |
参赛未获奖 | 10 | 8 | 6 | 4 | 2 | 2 | 1 | 1 | |
注:①参加同年校、院运动会裁判员,分数不累加;
②院一级竞赛指学院举办的所有比赛活动;院二级竞赛指院两委举办的其他比赛活动;
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参照表十一参赛未获奖加分。
(三)课外体育及心理健康教育表现扣罚分(C3)包括以下两小项:
(1)不参加心理普查者扣5分;
(2)凡校、院要求统一参加的课外体育活动和其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有正当理由并请假者除外),每次扣4分。
(四)体育表现总评分(记作F3)为“基本分(C1)与奖励分(C2)之和减去扣罚分(C3)”的5%。其计算公式为:F3=(C1+C2-C3)*5%
四、美育表现测评
美育表现测评由基本分(D1)、奖励分(D2)和扣罚分(D3)三部分组成。
(一)美育表现奖励分(D2)为50分。
美育表现测评基本分(D1)为50分,主要考察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养。
(二)美育表现测评基本分(D1)为50分。
1.积极参加“写百文”计划,如创作非专业作品并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十二酌情加分。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作品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
表十二:发表党建思政、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平台 |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或媒体平台 |
30 | 16 | 10 | 6 | 4 |
注:刊物记者在本刊物发表作品的不加分;
2.积极参加“经百战”计划,如参加文艺竞赛按表十三加分、参加文艺演出活动按表十四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
表十三:参加文艺竞赛评分
|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院级 | |||||
名次 | 获奖等级 | 主要演员(作者) | 普通演员(作者) | 主要演员(作者) | 普通演员(作者) | 主要演员(作者) | 普通演员(作者) | 主要演员(作者) | 普通演员(作者) |
1 | 一 | 20 | 14 | 16 | 10 | 12 | 8 | 10 | 6 |
2-4 | 二 | 16 | 10 | 12 | 6 | 8 | 6 | 6 | 4 |
5-8 | 三 | 12 | 8 | 8 | 4 | 6 | 4 | 4 | 2 |
鼓励奖 | 8 | 6 | 4 | 2 | 3 | 2 | 2 | 1.5 | |
参加未获奖 | 6 | 4 | 2 | 1 | 2 | 1 | 1 | 1 | |
表十四:参加文艺演出活动评分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院级 |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观众 | 主要 演员 | 普通演员 | 观众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观众 | 主要 演员 | 普通演员 | 观众 |
12 | 10 | 1.5 | 10 | 8 | 1 | 8 | 6 | 0.8 | 6 | 4 | 0.4 |
观众需为校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每人次按相应级别加分,封顶加分8分;活动主持人按主要演员加分。 | |||||||||||
注:担任活动主持人按主要演员加分。
(三)代表学院参与重大活动或比赛,视学生表现情况可额外给予德育分数奖励,由院团委给予统一认定加分。
(四)美育表现扣罚分(D3),凡校、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有正当理由并请假者除外),每次扣4分。
(五)美育表现总评分(记作F4)为“基本分(D1)与奖励分(D2)之和减去扣罚分(D3)”的5%,其计算公式为:F4=(D1+D2-D3)*5%
五、劳育表现测评
劳育表现测评由基本分(E1)和奖励分(E2)两部分组成。
(一)劳育表现基本分(E1)为50分
劳育表现基本分(E1)为50分,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
(二)劳育表现奖励分(E2)为50分,包括以下四小项:
1.积极参加劳动活动,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加分。
(1)获评闽院乐居(文明宿舍)、闽院雅居(特色宿舍)、闽院馨居(宿舍装扮),校级该宿舍每人加8分;院级该宿舍每人加4分。同一荣誉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不同荣誉可累加计分。
(2)参加其他劳育活动,经学院认定,每项按校(市)级4分、院级2分计分。
2.积极参加“走百村(企)”计划,如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的,按表十五加分(获得校院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除外)。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
表十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评分
|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院级 |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20 | 14 | 12 | 8 |
成 员 | 14 | 10 | 8 | 6 |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20 | 16 | 12 | 8 | |
按照计划完成社会实践,并能提交实践报告者 | 6(如获奖按表十加分,不重复加分) | ||||
3.积极参加“访百人”活动,每次按校级4分、院级2分计分,活动项目需由主办单位提供证明,学院进行认定(此项与表十五不重复加分)。
4.参加志愿者活动加1分/四小时,封顶20分,以计分学年内志愿汇的总时长予以认定。
(三)劳育表现总评分(记作F5)为“基本分(E1)与奖励分(E2)之和”的5%,其计算公式为:F5=(E1+E2)*5%
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一)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德育表现总评得分、智育表现总评得分、体育表现总评得分、美育表现总评得分、劳育表现总评得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F2+F3+F4+F5
(二)学生毕业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作F总)是各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之和除以本专业、本年级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的最高分再乘以98分。其计算公式为:F总=F0/F01×98±1/x
其中,F0为学生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F01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高总成绩,x为学生在校学习总学期数(本科为8)。
(三)毕业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按以下方法计算:
1.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学生表现及考试成绩作为毕业学年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规定的办法进行测评。
2.毕业学年第二学期,由班级、年级评议小组考察全年学生的学业及表现,与第一学期表现有较大变化者,由班级评议小组对其具体考评,报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以1/8作为调整分,直接从毕业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中加减。
七、其它
1.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加减分内容由院学生奖惩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
2.本细则由院学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进行解释。
3.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